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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固態硬碟;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一13歲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懷亮因當晚曾在案發現場附近整合負債經過而成嫌疑對象。9月13日李懷亮被逮捕。2004年5月,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其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該案也因此被稱“死刑保證書案”。
  在搜尋行銷社會各界的關註下,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再次開庭審理該案,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宣告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
  判決宣告後,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共計380.1msata247萬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房屋修理費、異地生活安置費、家人12年的奔波費等十四項賠償、補償請求。 均據新華社
  (原標題:“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景觀設計李懷亮獲國家賠償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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